法院可以撤回執行裁定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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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可以撤回執行裁定書嗎

法院可以撤回執行裁定書嗎

法院可以撤回執行裁定書的。撤銷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適用條件為: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職權;

1、執行裁定書確有錯誤的,可以再通過裁定的形式予以撤銷,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通過再審這個方式來撤銷原判決書。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撤回執行申請的裁定規定有哪些

雖然《民事訴訟法》對申請執行有法律規定,但未規定執行申請能否撤回以及撤回後的法律後果,同時也未規定撤回申請可以作為一種結案方式。司法實踐中,儘管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合法利益是申請人的終極目標,但由於執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當其感覺到執行利益一時難實現或存在其他執行風險時,往往會提出暫時撤回執行申請,保留再申請的權利。因此,探討執行申請能否撤回就顯得十分必要。筆者以為,申請執行權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對於這樣一種程序性權利可以賦予其較大的支配度,即既可以允許申請人申請執行,也可以允許其撤回申請,法院公權力不宜過多幹預。

綜上所述,雖説《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可以撤回執行申請,但也未有禁止性規定,所以沒有理由不准許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所以法院可以撤回執行裁定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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