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達成交通賠償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5W
私下達成交通賠償責任
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後受害人可否再次起訴

一般來説,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應該就是有效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應為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按照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協議的、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


“重大誤解”是從意思表示角度説的,即在協議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抱有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籤訂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顯失公平”主要是從損害後果角度講的。也就是説,被侵害的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預期損失,並且這種利益差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時,其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賠償協議。判斷是否屬顯失公平應考慮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不僅要看簽訂合同時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經驗、技能等,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能力,還要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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