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保障人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3W
律師辯護保障人權
尊重保障人權,不得強迫自證有罪


    新刑訴法將“尊者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證據制度中,也不例外地貫穿這一原則,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修改符合刑訴法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充分貫穿尊重和保障人權,要求嚴格依法取證,賦予嫌疑人選擇權,不得強迫自證有罪。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與人格尊嚴,維護司法公正。



    證據是一切案件審理的主要促進因素,公安機關在前期案情的審理之中,非常重視案件的線索證據蒐集,對案件的審理具有十分有效物作用,即使在後期,檢察機關在對案件的合法性進行界定時,也需要對證據進行檢查和複核,以保證犯罪事實認定的準備,避免出現錯誤司法判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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