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與辯護人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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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律師與辯護人的關係是什麼

辯護律師與辯護人的關係是什麼?

1、辯護是刑事訴訟中的法律術語,辯護律師和辯護人的關係是,律師只是可以作為辯護人的一種資格。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二、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三、辯護人的基本特徵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於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受公訴人意見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辯護人與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他們均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於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象、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至於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目前學術界爭議較大。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6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該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的活動內容,並未明確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所以理論上和實踐中對偵查階段律師的稱謂主要有: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法律輔佐人、法律幫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顧問、辯護人等。一般認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並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故仍然應當稱其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為宜,其他稱謂都不規範。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行使辯護權,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我國刑事訴訟法應當進一步擴大辯護律師在這一訴訟階段中的訴訟權利,以便從根本上加大我國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力度。

綜合上面所説的,辯護律師就是辯護人其中的一種,律師在一場案件裏面起到很重要的位置;同樣也是可以更好的幫助當事人,所以,作為一個案件的被告就一定要提供相關的證據給律師為自己辯護,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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