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中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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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中的嚴重後果

侵權的對象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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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精神損害的後果

國家賠償法》規定,嚴重精神損害後果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此後的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造成嚴重後果成了執行這一條款的焦點。什麼樣的具體損害只適用於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什麼樣的具體損害適用於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尤其是在外因導致公民心理疾患日益增多的社會背景之下,對一些孤立的精神損害的確認與嚴重程度的判定,是規範和約束自由裁量權,保障公民精神權益的關鍵環節。綜合最高法院有關領導的闡述及審判經驗,應當從全案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斷:
1、國家侵犯他人物質性人格權利,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已造成嚴重後果:
(1)國家侵權行為侵害他人生命權造成他人死亡的;
(2)國家侵權行為侵害他人健康權、身體權致人殘疾已達到評殘等級,或者雖未達到評殘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傷痕,嚴重影響其工作、生活的,應認定為因國家侵權致人精神損害已成嚴重後果。
2、國家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已造成嚴重後果:
(1)造成受害人自殺、自傷的;
(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
(3)嚴重影響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在公共場所公然侮辱、誹謗、貶損、醜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或者公開披露受害人的隱私,導致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
(5)非法使被監護人脱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破裂、惡化的;
(6)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如祖傳遺物、榮譽證書、功勛章等,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毀損不能修復的;
(7)非法肢解屍體,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隱私,或者非法利用、損害死者的遺體(遺骨),或者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造成其近親屬的社會評價降低,受到社會歧視或者不公正待遇的。
8、其他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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