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金和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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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金和定金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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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給付定金的作用和方式,合同訂金和定金哪個受保護

一、合同給付定金的作用和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是對給付定金及其作用、方式的規定。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的擔保。定金是債的擔保方式之一,它是當事人一方為證明債的成立和保證債的履行,在按規定應當給付的債的數額內,先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只要另一方接受了定金,這就成了債成立的法律依據,它起了證約的作用。2、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定金是由債務人在債務未履行之前先向債權人支付的一筆金錢,起着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3、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在法學界被稱為定金罰則。二、合同訂金和定金哪個受保護?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而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因此,在購房者簽訂《預購臨時協議》時,真正的預購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夠成立,還處於一種不確定狀態,這與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別。因此,預購訂金不是定金,定金罰則也就當然不能適用。訂金與定金的最基本的區別就是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訂金適用這樣的罰則,只會存在返還或衝抵價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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