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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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附條件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5)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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