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生效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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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生效要件是什麼?

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生效要件是什麼?

1.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2.該合同應為雙務合同;

3.應原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

4.應經原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

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的形式有哪些?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二是所承受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三是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四是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脱離合同關係。

2.企業合併。企業合併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併為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併後,因合併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併企業承擔。

如果只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係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併了部分該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

三、個人債務可以轉讓嗎?

個人債務是可以進行轉讓的;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個人債務的轉讓也成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移債務的協議,債務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義務。債務轉移主要有以下實質:

(一)通過協議,達成債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債務人的地位,完全承擔原債務人的義務,原債務人完全從合同關係中消失,免除對債務承擔的義務。

(二)債務承擔是指新的債務人也即是債務受讓人和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的債務義務,此債務是完全的原債務,而不是由第三人產生的新債務,面對人民法院對原債務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承擔人也依轉讓協議全部承擔,同時由此債而產生的利息也隨同債務的轉讓而轉讓到由第三人承擔。

(三)債務承擔是無條件的,因債務轉移協議的成立,債務受讓人不能因協議外的種種原因而不承擔債務轉讓之債,因此,承擔人不可以因原債務人未履行承擔債務為由對抗債權人。

個人債務的轉讓除了全部轉讓,還分為部分轉讓,個人債務的部份轉讓是指原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債務的一部分轉由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並不脱離原債務關係,原債務關係由原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形成債務承擔的連帶關係,共為連帶債務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權債務想要進行轉移就必須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同時還要及時的通知對方,如果對方不知情的話,那麼所轉讓的行為也是屬於無效的,對於在債權債務進行轉讓之後,那麼就會由新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來承擔自己的義務和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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