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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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遺囑
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不僅是買賣合同,所有的民商合同在到期後不存在着自動繼續履行的情形。如果在買賣合同到期之後其中有一方還沒有完成自己在合同當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就有可能涉嫌構成了違約,另一方是可以追究違約責任的。合同到期後的步驟,取決於雙方在第一次建立的買賣合作關係當中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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