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性醉酒的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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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性醉酒的危險駕駛
病理性醉酒與危險駕駛
目前如果是病理性醉酒與危險駕駛的話,具體來説是交通藴含着危及他人生命、健康以及財產安全的風險,賦予了駕駛交通工具人特殊的責任和義務。以“胡斌飆車案”及孫偉銘無證駕駛、醉酒駕車致人死傷等案為代表的危險駕駛行為引起了公眾巨大恐慌與強烈譴責。這種極端漠視公共安全的行為超過了社會可允許的風險,從而被作入罪化處理。

危險駕駛罪的入罪,彌補了刑法的漏洞,使法律體系更加的完善;危險駕駛罪的設立,增強了對醉駕、飆車等危險駕車人的威懾力,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輕畸重的量刑標準,是保障公民生命權益的又一司法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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