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逝後婚內財產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去逝後婚內財產協議
我想問下去逝後婚內財產協議還有效嗎?
婚內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否則會因無法認定而不被法院承認。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在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儘管去逝後婚內財產協議都是有效的,但仍然有些約定是無用的。 (一)婚內財產協議三種無用約定。 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户”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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