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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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訴訟,如果妻子堅決不同意離婚,且無其他特殊情況,判決不予離婚。   【特殊情款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第一次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後再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房子雖然是丈夫名下,但要具體看是何時購置。如果購置之時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則為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反之則為丈夫私人財產。其他財產按此原則處理。   3、子已大學,應已超過18週歲,法律上位成年人,父母已經均沒有撫養義務。法庭不予處理。如果子確未成年,則可遵照其意願,判給其父。   4、財產分割特殊,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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