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補償條件不滿意,徵收方勸籤,你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3W

一、對補償條件不滿意,徵收方勸籤,你怎麼辦?

對補償條件不滿意,徵收方勸籤,你怎麼辦?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不滿意的,被拆遷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行政複議或者申請行政訴訟維權。房屋的拆遷補償,很多時候是“談”下來的。同等條件下,被徵收人最後的房屋拆遷補償費用也會不一樣,甚至差距巨大,這就是“談判”的結果。然而,在這談判過程中,會牽涉出徵收方很多的違法行為。比如説:一言不合拆遷方就開始偷拆、強拆、逼遷;或者拆遷方以威脅、恐嚇的方式來協商;還有利用親屬的工作調動、孩子的學業變遷為籌碼進行協商……在這樣的前提下,協商出來的結果嚴格上説來是無效或者可撤銷的。這一方面是拆遷方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會嚴重侵害到被徵收人的拆遷補償費用。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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