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公章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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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公章籤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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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公章如何認定

對於盜用公章的認定,一般情況下,單位對行為人私刻公章進行犯罪活動的事實處於不明知的狀態。而行為人盜蓋單位公章,是指行為人(包括本單位工作人員和非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其他祕密手段盜蓋單位公章對外從事一定的活動進行經濟犯罪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法律適用作出瞭如下解釋:對於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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