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案件基層法院可以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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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專利糾紛相關法律規定中,規定了因為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需要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來管轄審理,並沒有限制法院類型。

專利糾紛案件基層法院可以審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專利糾紛案件包括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複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複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行政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本轄區有重大、複雜的行政案件

只要屬於是侵權行為發生地或是被告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是可以進行專利案件的處理的,一般是具備了專利管理機關的基層法院可以獲得專利糾紛案件審理的資格。發生專利糾紛之後可以詢問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是否有相關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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