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指哪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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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在我國縣(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的審判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低一級的審判機關,其主要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另設書記員、法醫、司法警察若干人。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指哪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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