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權利義務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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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權利義務告知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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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等有關規定,現將本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法律後果及有關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婚前財產約定是指即將締結婚姻關係的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者婚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全部合法財產的歸屬事宜經自願協商一致達成的書面協議。

2、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男女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3、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對締約的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反約定,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約定對第三人無法律約束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

4、協議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財產,如發生糾紛,主張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應負舉證責任,否則應推定為婚後取得按婚姻法規定確定產權歸屬。

5、男女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仍由夫妻婚後雙方財產償還,但該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6、男女之間簽訂婚前財產約定,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規避法律意圖的,該約定無效。

特別告知:

1、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可以就協議所涉及的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共有的,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2、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可以對全部夫妻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對婚後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可以進行概括性約定,也可以進行具體性約定;可以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和債務清償責任,也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分割。

3、協議所涉及的財產權屬發生變更,且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有可能產生該財產所有權不轉移或雖然所有權轉移但不能對抗第三人之法律後果。協議所涉及的動產財產權屬發生變更的應依協議約定進行交付。

4、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議以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內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隨着我國離婚率的不斷提高,我們國家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妻也是日益增多,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要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為了避免在離婚時產生爭議和糾紛,也會有許多夫妻會選擇在婚前辦理財產公證,這樣也有利於保障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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