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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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健康檢查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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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嗎


婚前不一定要婚前健康檢查。男女雙方可以自願去市婦幼保健院、户口所在區婦幼保健院或衞生部門做婚前健康檢查。結婚當事人可以選擇在結婚登記前先婚檢,也可在登記後婚檢,也可不參加婚檢,自願。

現在的《婚姻管理條例》雖然是取消了對婚檢的強制要求,而變成了一種自主的形式。但是,婚檢還是必要的,特別是像一些遺傳病、傳染病、不宜生育等影響婚姻質量的疾病,只有進行婚檢才能真正瞭解,才能真正自由選擇婚姻。

在2003年8月8日頒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已經取消了強制婚檢的規定,但1994年10月27日頒佈的《母嬰保健法》卻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按照法理,法律之間存在衝突,在適用上應當遵循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從時間上看,《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比《母嬰保健法》時間更後;

但《母嬰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是行政法規,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

面對這種衝突,應當堅持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因為畢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淵源,無論下位法何時制定,都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

不過,法規的制定還必須有社會基礎。目前,要求恢復強制婚前健康檢查的理由主要就在於新生兒先天性缺陷增多。

當初在《婚姻登記條例》中取消強制婚檢的一個重要理由,便是婚檢對於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關係不大,而應當強調加強孕檢。如果真要恢復強制婚檢,那麼就應當對婚檢到底能起到多大的預防作用、孕檢能否代替婚檢等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得出一個可信的結論。

不過,強制婚檢倒是可以保障男女雙方對於對方身體健康狀況的知情權,有利於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

最後一個方面,強制婚前健康檢查是否會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從表面來看,不願意婚檢的行為對他人與社會都無害,不應當干涉,但如果婚檢真的有益於預防新生兒先天性缺陷的話,那麼不婚檢就可能會對他人和社會有妨礙。對於那些先天缺陷的新生兒,不願意婚檢的父母是有責任的。

國家和社會對於先天性缺陷新生兒也要投入更多的資源。因此,強制婚檢雖然對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為這種行為可能對他人、社會有妨礙,這種限制是合理的。

因此,國家要求強制婚前健康檢查幫助男女雙方獲得知情權,並且不牟取利益、為他們保護隱私,那麼,即使暫時有些強制,從長遠來看,還是有益於公民本身,不算是對自由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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