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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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條件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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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條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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