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證補辦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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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證補辦條件有哪些

獨生子女證補辦條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可享受一定的優惠措施,從出生之日起每年可以領取50元錢的獨生子女費,一直到孩子滿14週歲為止,這個費用一般可以在所供職單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後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額外 5%的獎勵,或以一次性發放補助代替。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規定:“不符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 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獨生子女證補辦的條件,從字面意思上可以理解到家庭裏是隻有一個子女的,但是對於這一個子女也是有着一些限定條件的,首先該獨生子女必須是未滿十六週歲,然後在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分析。對於一些重組家庭,則有着一些簡單的區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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