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證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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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證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至其户籍地社區工作站領取《申請表》如實填寫。
(二)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原件及複印件、《申請表》原件至男女雙方户籍地社區工作站(村、居委會)初審並加具意見:
1、男女雙方户籍為本市同一地址的,由該地址所屬社區工作站初審並加具意見;
2、男女雙方户籍均為本市但屬不同社區工作站的,由女方户籍地社區工作站初審並加具意見説明情況,取消男方户籍地社區工作站初審和加具意見;
3、一方為本市户籍,一方為外市户籍的,由各自户籍地社區工作站(村委會)初審並加具意見;
4、夫妻離異或喪偶的、單身合法收養子女的,由直接撫養子女方(收養方)户籍地社區工作站初審和加具意見。
(三)申請人持社區工作站加具意見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提交街道計生部門審核發證。
1、夫妻雙方户籍均在本市的,由女方户籍地街道計生部門審核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街道計生部門審核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夫妻離異或喪偶的、單身合法收養子女的,由直接撫養子女方(收養方)户籍地街道計生部門審核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四)經街道計生部門審核,符合發放條件,材料齊全無誤的,即時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在本省《計劃生育服務證》中登記,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
(五)對不符合發放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材料矛盾或存疑的,街道計生部門、社區工作站可以開展調查核實,10個工作日內核實完畢,核實符合發放條件的,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符合發放條件,書面告知申請人。
《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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