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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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誰審理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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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誰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包括兩類:①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即交通肇事當事人(自然人);②侵權行為間接責任人:即依法應當對侵權行為直接責任人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體劃分為: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範圍包括:

(1)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包括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2)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

(3)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所在的單位。

(4)肇事車輛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擔損失原則,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以作為車輛的運行實際控制者和受益者為條件。

(5)違反安保義務的施工單位或者道路管理單位。

(6)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車輛生產和銷售單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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