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撫養權需要出示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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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爭取撫養權需要出示哪些證據

具體來説,主要是提供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

1.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優勢。比如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等。

2.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環境等人文方面的優勢。比如畢業證、房屋產權證、小區治安較好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小區能就讀更好的學校等。

3.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給予孩子陪伴和照顧。比如自己工作的空閒時間更多或自己父母一直在幫助撫養子女等。

4.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比如對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對方撫養孩子。

除了上述證據之外,法律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兒童一般由母親撫養,但是父親能證明孩子母親有嚴重傳染疾病、精神疾病,或者母親有撫養能力卻不盡撫養義務的話,孩子可以隨父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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