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與第三人履行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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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債務與第三人履行規定是什麼?

債權債務與第三人履行規定是什麼?

債權債務與第三人履行規定是如果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由第3人代為履行相關的債務的。債務承擔是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實質是債務人地位的更換或分割,第三人對債務人承擔實體的債務責任。而第三人履行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內部關係,第三人仍處於合同的關係之外,以第三人的地位,負有債務履行或清償的義務,並不直接對債權人承擔合同債務,債權人也不能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但第三人履行了屬於債務人的債務後,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因債務人仍承擔實質的債務責任,所以第三人履行不須經債權人同意。此時的第三人稱為履行輔助人。這種單純的履行義務的轉移實際是合同義務的轉託。

所謂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

二、第3人履行的特點是什麼?

第三人履行具有如下特點:

1、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不需要參與合同的訂立,也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2、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合同,也可以拒絕履行合同。

3、第三人並非合同當事人,不承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

4、合同中第三人履行條款對債權人有拘束力,即第三人的履行視為債務人的履行,債權人不得拒絕。

所謂債務承擔,是指依據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債權債務方面的關係,那麼一定要非常的重視,如果是跟第3人協商一致想要變成債務轉移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須由債務人或者是第3人催告債權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予以同意,如果沒有表示的話就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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