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 -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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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間 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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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期間可以探視嗎


1、在刑事判決書未生效前(二審期間)是不能探視的。

2、一般在判書生效後移監後一個月能正常探視。

3、判決未生效,家屬不能探視,律師可以幫忙探視。

4、領了判決書還未過上訴期,家屬還不能去探望犯人,是因為判決還沒有生效,另外與案情也有關係。 實際上很多案件,譬如詐騙、貪污等嚴重罪行,在沒有偵結和起訴之前,家屬探望有可能嚴重影響案件的辦理。 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後至法院判決前,為防止串供,不能會見親屬。但依法可以會見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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