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約定管轄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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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約定管轄提起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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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向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管轄約定是否有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覆函》(法經[194]307號)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可以向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該約定可認為是選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不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該約定應為有效。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吳江市益佰紡織有限公司與龍口市玲楠服裝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爭議案指定管轄的通知》([2005]民立他字第26號)中對江蘇高院和山東高院的答覆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發生糾紛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管轄的覆函》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發生糾紛“在起訴方法院起訴解決”的約定有效。司法解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對各級司法機關如何適用法律具有約束力。筆者認為,雖然開篇提到的幾種條款內容與約定管轄唯一的立法意旨有矛盾,但司法解釋已經就此問題做出了比較明確的指導規定,實務中則應嚴格按照現有成文規定執行,以達到法律規範的基本的確定性和指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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