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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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保全證據
民事訴訟法如何找證據
證據的來源一般有三種情形:(1)原始積累;(2)臨時收集;(3)專業鑑定。一、證據的來源:(1)原始積累:在日常生活中逐漸留存、積累下來的、與相關事實有必要關聯的票據和其他一些文字資料等。(2)臨時收集:由於一時需要證明某些方面的事實存在,而沒有現成的資料依據,專門為了獲得與之相關的材料,而臨時進行收集。(3)專業鑑定:有些證據可以通過專業鑑定獲得。例如:親子鑑定、房屋質量(造價)鑑定、產品質量鑑定,等等。專業鑑定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完成。二、《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範圍: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三、最高院關於民訴證據的《若干規定》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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