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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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

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即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是證據保全的一種,2012年新民訴法明確了證據的訴前保全制度,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訴前證據保全制度主要適用於知識產權案件(具體包括技術合同糾紛、專利權糾紛、商標權糾紛、著作權糾紛、網絡域名糾紛、植物新品種糾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發現權糾紛、其他知識產權糾紛等。對於其他民事糾紛案件,一般不能適用訴前證據保全措施。

二、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條件

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證據若不及時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

2、必須由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3、在一般情況下,證據保全應由訴訟參加人申請。在沒有訴訟參加人申請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保全。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須在起訴的同時或者起訴之後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書。

4、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證據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當事人關於證據保全的申請,就應作出准許保全的裁定,並要在裁定中指明應保全那種證據,以及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用什麼方法實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時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訴前的證據保全即是通常所説的訴前證據保全,這類證據保全多運用於知識產權類案件之中。訴前證據保全的申請人主要是訴訟參加人,申請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該證據在訴訟之後將難以取得或者被銷燬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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