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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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離婚後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後女方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之後想要回孩子撫養權,雙方可以協商,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司法解釋規定了如下幾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的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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