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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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上訴狀
如何確定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案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民事案件的案由應當包括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部分和當事人的具體爭議部分,結合貨運代理合同案件的審判實踐,界定如下:


受託人請求委託人返還代墊費用、支付報酬及其利息的,為貨運代理合同欠款糾紛。


委託人請求受託人返還多支付的費用、報酬及其利息的,或委託人因解除委託合同而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費用的,為貨運代理合同返還糾紛。


委託人請求受託人轉交因處理貨運代理事務而取得的財產或單證的,為貨運代理合同交付糾紛。


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的,為貨運代理合同損害賠償糾紛。


上述案由可以單獨或合併使用。


説明:


“代墊費用”指代墊的海運費和雜費,但不得扣除從承運人處收取的佣金。此處的“報酬”指向委託人收取的代理費,不包括從承運人處收取的佣金。


“返還糾紛”中雙方訴爭的法律關係實際上為不當得利,嚴格意義上應定為不當得利返還糾紛,但引發該不當得利的基礎關係為貨運代理合同,或者説該不當得利的類型是因貨運代理合同中的清償而引起的不當得利,因此基於審判實踐中的習慣做法,仍定為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交付糾紛”在審判實踐中主要為交付單證糾紛,且多數與損害賠償糾紛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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