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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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上訴狀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為便於當事人進行買賣合同糾紛訴訟,現就當事人在買賣合同糾紛訴訟中的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户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台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註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二)買賣合同關係以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係的證據


1、買賣合同、訂(定)貨單;


2、邀約、承諾、數據電文;


3、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


4、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


(三)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


2、貨款收支憑證;


3、拖欠貨款的證據;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檢驗報告、客户投訴、退貨和索償的證據;


5、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以及相應憑證。


(四)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包括:


1、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由人民法院准許。法院審理一審普通程序案件,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原則上在十五日內完成舉證。2、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5、 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6、 當事人申請鑑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7、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8、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9、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填寫證據(材料)收據,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説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本通知未盡事宜,依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我們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時充分地舉證。


現實中,買賣合同糾紛的發生率很高,而在處理上面也就見仁見智了。有些當事人會選擇協商解決,有的則會申請仲裁,當然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遇到這種情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走司法途徑解決的也不在少數。因此,在面對買賣合同糾紛的時候,建議當事人還是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來處理,這樣一方面可以讓糾紛得到解決,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的降低解決糾紛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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