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齡和工傷鑑定賠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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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和工傷鑑定賠付時間
已達退休年齡是否構成工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年齡是男年滿六十週歲,特殊工種五十五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特殊工種四十五週歲。


因此,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屬於不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與企業建立的不屬勞動關係,在遭遇工傷事故時不能得到工傷賠償,因為工傷賠償是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的。


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據此,可以認定已達退休年齡的職工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係亦即僱傭關係。如果是在工作時因工受傷,且與勞動強度及工作環境有關,用工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雙方協商不成,傷者本人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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