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農場企業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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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農場企業改制
國營農場土地補償標準
土地徵收的補償和安置是全國統一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耕地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的耕地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以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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