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企業退出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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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企業退出改制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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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怎麼處理

被執行人為合夥組織或者合夥型聯營企業,無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注意,2006年8月27日之後,新的合夥企業法規定了普通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三種形式,其中,對前兩種形式的合夥人追加執行沒有疑問;對於有限合夥的合夥人追加執行之後,該合夥人應當在出資範圍內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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