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判決及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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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判決及其分類
行政訴訟會作出哪些判決

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為解決具體的行政爭議,就實體問題所作的判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不同情況可以作出如下判決:

(1)判決維持。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就應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2)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作此類判決:①主要證據不足;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③違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職權;⑤濫用職權。

(3)判決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被告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判決變更行政處罰。此類判決只適用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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