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單位秩序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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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單位秩序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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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單位秩序罪

擾亂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亂,具體表現為使單位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所謂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等;團體主要是指 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等。

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如在機關、單位門前、院內鬨鬧、大肆喧囂,強佔或者封鎖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 室、實驗室、生產車間、營業所、教室,辱罵、威脅、毆打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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