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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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期滿

日常生活中我們知道,在我國土地的使用權是擁有土地的人,但是土地還是歸國家所有我們只有使用的權利。可是土地使用權的核算是怎樣的,大多數人還是不清楚,而且對於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有哪些也存在疑惑。那麼對於耕地土地使用權怎麼算,土地使用權類型有哪些這些問題,下面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來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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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年限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期滿或收回

一、土地使用權年限和轉讓(一)土地使用權年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業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二)土地使用權轉讓1、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2、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二、土地使用權期滿或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具體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2、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3、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4、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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