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土地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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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土地承包權
土地承包后土地名字被更改問題
土地確權,是以家庭為單位,登記户主名字,承包方分户或者承包人去世才能按政策更改户主姓名。 一、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記 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以後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後各方對土地的佔有現狀進行登記,按所分户數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存在爭議的,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後再進行登記。全家銷户的土地,收回集體,按機動地處理;家庭成員中有婚出、遷出、死亡、失蹤的仍按原面積確權登記到户。 二、土地承包人去世並由子女耕種的承包地登記 若承包人單獨立户,現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組都應按其相應的子女户頭進行確權登記。若子女不在同村,該承包人的承包地應收回集體,按集體機動地管理。 三、土地確權登記 以全面摸清農村土地、房屋的空間屬性和權屬屬性,並建立健全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制度為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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