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與年休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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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與年休假的區別
年休假與企業年假區別
一、年休假年休假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累計工作年限滿一年的職工的休假權。按職工累計工作年限計算,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由用人單位考慮職工意願,根據生產經營工作情況,統籌安排。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其中包含正常上班期間工資)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二、企業年假企業年假是指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企業自行決定的按年計算的,給予職工的休假福利。企業可以給予這項福利,也可以不給。放假辦法由企業自主決定,通常是結合我國人民傳統節日——春節,在法定休假日和調休的基礎上,延長放假時間。《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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