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集體商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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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集體商標的處罰
違反集體商標的處罰
違反集體商標的處罰: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集體商標註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
(二)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誌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但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拒絕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的;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欲正當使用該地理標誌,但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禁止的。
(三)集體商標註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而註冊人未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變更註冊事項的;
(四)集體商標註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相關手續後,仍不可使用該集體商標的;
(五)將集體商標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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