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付首付分割房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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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付首付分割房產時
離婚時,哪些財產是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第十八條(夫妻個人財產的認定)的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怎樣分割,首先要以書面的約定為準。無法按照約定的情況下,才按法律規定的財產歸屬分割財產。

(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如商標權、著作權等),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後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後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餘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3)婚後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後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4)婚後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很多的財產由於是民事主體結婚前就獲得的,故而此時這些財產離婚時是不能分割的,由於法院會首先認定共同財產的範圍,故而若是有理由證明不是共同財產的,必須要拿出能夠佐證自己言論的證據,否則法院會當作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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