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重大事故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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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重大事故的劃分
四級重大事故的劃分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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