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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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安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對公安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對公安鑑定結果不服可以申請一次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重新鑑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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