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單位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隨着我國法規制度的健全,現如今對於鑑定機構的要求是非常嚴格的,所以説,對於工傷鑑定的結果不會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工傷認定的結果下來以後,一般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進行賠償。但是,有些用人單位也會對鑑定的結果不滿意。那麼,單位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呢?

一、單位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二、去哪裏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説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小編在上文為大家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單位不服工傷鑑定的結果的話,完全可以申請行政訴訟,要求進行二次工傷認定。不過小編還是要提醒大家,一般工傷鑑定是比較科學的,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説,做完工傷鑑定以後最好還是要及時的進行賠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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