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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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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