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書結果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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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書結果不服怎麼辦?

一般來説,當交通事故發生時,總會給當事人帶來人身傷害,為了明確傷殘等級,受傷人員要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如果受傷情況不嚴重的話,司法鑑定機構會在七天內出具鑑定書。那麼,對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書結果不服怎麼辦?下面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對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書結果不服怎麼辦?

1、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為了使司法鑑定結果更加公正、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鑑定時不僅要單純地提出申請,還要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應當准許重新鑑定。

2、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如果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法鑑定期間司法鑑定機構違法違紀,則可以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從而使原鑑定結論作廢或被撤銷。

3、蒐集證據推翻司法鑑定結果

有效的鑑定意見是基於檢材真實、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如果當事人發現司法鑑定結論缺乏真實性,可以積極蒐集證據,推翻司法鑑定結論。

二、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書結果多久可以下來?

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託法醫鑑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通過交警機關委託鑑定的,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涉及到司法鑑定的,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書結果對雙方非常重要。如果一方認為結果有問題,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者發起行政複議。另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推翻原來的鑑定結果。原則上,申請重新鑑定的時候應該不可以委託原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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