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策略收集侵害兒童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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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策略收集侵害兒童犯罪證據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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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收集犯罪證據

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為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收集證據是運用證據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決條件,是判斷、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更沒有決定權和處理權。只有把收集證據工作做好,才能為審查證據、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充分可靠的證據材料。如果沒有把收集證據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證據材料,所謂運用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就是一句空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進一步重新去收集證據,仍然是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所以,收集證據對於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是一項很重要的基礎工作。

收集證據的目的,是為了如實地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在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作出正確的結論。收集證據的大量工作是在偵查階段進行的,收集證據是偵查工作的主要任務。但是,在起訴、審判階段,如果認為證據不夠充分、確實,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調查收集證據。收集證據的範圍是廣泛的,凡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各種證據都要注意收集。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抓住關鍵性問題,去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

綜上所述,公安局對有組織的犯罪案件立案,收集證據要從幾個方面入手,刑事犯罪的證據在刑訴法中有明確規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嫌疑人供述等。對組織團伙犯罪分子關押的時候要注意單獨關押,防止其串供,確保證據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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