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中的欺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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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中的欺詐糾紛
公司設立中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解釋(三)》對企業設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作出了詳細的解釋,那麼公司設立中債務糾紛如何處理?根據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和公司是否承認這種債權債務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的説:


(一)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起人的認定遵循下列原則,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並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二)公司成立後對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簽訂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


(三)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基於合同產生的債務應由公司承擔。但是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可以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除非相對人為善意。


(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起人之間應該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公司設立中的債務如何處理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一方面,公司在設立中尚不具有法律人格,但是發起人為公司的設立進行的必要準備所產生的在法律上本身應當由公司承擔,另外發起人以實物出資的,即使沒有辦理過户手續,但是實物由公司使用的,由此產生的債務也由公司承擔;另一方面,公司設立不成功,發起人之間屬於合夥,基於合夥產生的債務應當由發起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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