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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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減少撫養費法律規定是什麼

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支付撫養費人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法院判決實踐中考慮到以後的不確定性,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一般會判決按月支付撫養費,但這又造成了撫養孩子一方一直要向對方討要撫養費,支付撫養費方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更加劇了社會矛盾。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6、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以已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2、在校的,給付至高中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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