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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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想必大家對於撫養費都有一定的瞭解,或許身邊的親戚朋友就涉及到撫養費的問題。撫養費的支出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但是事實上,有的人並不一定能夠承擔起撫養費,就想依法減少撫養費,但是減少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大家並不清楚,其實隨着情形不同主要分為兩種,但是都要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才可以減少,具體內容隨本站小編到本文看看吧。

一、減少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儘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二、十八歲以後還能有撫養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子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但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也就是説,通常情況下,子女的撫養費是給付到子女成年,即年滿18週歲之後,父母不用再給付撫養費。但是,在實踐中,很多在十八週歲後仍然在讀書上學,自己並沒有獨立生活,或者子女本身勞動能力不足以維持生活,或者確實無獨立生活的能力及條件的,在這種情況下,若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該負擔子女的撫養費。

通過小編的全面介紹,大家減少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都有了初步瞭解,減少撫養費是當事人的權利,可以依法提出,但是是否能夠成功降低撫養費的支出,也要依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來,但是無論哪種情形,都不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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